信息公开
申请说明
申请说明

一、2013年3月1日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系统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二、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提出申请前请先参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四、申请中不得涵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不得依据未经证实的消息提出申请;请勿发表任何形式的广告,企业推广产品或服务;请勿提出与我区国税系统工作无关的申请。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取得同意后方可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六、如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了上述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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